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城乡建设、民政、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人民防空和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