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
(二)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信用管理制度,对本市物业服务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三)建立、维护本市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
(四)负责本市物业保修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管理,建立年度公布及日常查询制度,接受业主监督;
(五)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
(六)指导和监督本市物业管理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支持、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
(二)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信用管理制度,对本市物业服务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三)建立、维护本市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
(四)负责本市物业保修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管理,建立年度公布及日常查询制度,接受业主监督;
(五)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
(六)指导和监督本市物业管理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支持、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