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并会同民政部门对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开展相关培训:
(一)新交付物业项目尚不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
(二)新交付物业项目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
(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选举的;
(四)业主委员会因缺额、被罢免等原因在任期内终止需要重新选举的;
(五)已经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但是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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