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共有收入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建立账簿。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收支原始凭证以及相关会计资料。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收支原始凭证以及相关会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