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共有收入的收支情况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的使用情况等进行审计: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
(二)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负责财务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职务终止的;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或者在任期内终止的,应当由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托审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尚未产生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委托审计;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拒绝委托审计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委托。
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审计费用可以在共有收入中列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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