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共有收入的,运行经费可以在共有收入中列支。
鼓励业主委员会编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年度运行经费预算,提前报请业主大会审议决定。
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给予业主委员会成员适当的工作津贴。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财务人员等专职人员,负责协助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和财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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