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为三至五年。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本届业主委员会届满日期、需要交接的物业管理重要事项等情况,并按照规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