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确认并向全体业主公布: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二)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