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开下列信息,公开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一)业主委员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四)物业服务合同;
(五)每半年度共有收入筹集、使用的详细情况;
(六)每半年度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情况;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按照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应当向业主公开的其他信息。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填报前款规定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信息有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将变更后的信息向全体业主公开,并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重新填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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