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十一人以下的单数,但户数在一百户以下的,可以由三人组成。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未达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人数,但达到本条规定的业主委员会最低人数要求并且超过约定人数二分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成立。
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规定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印章一般由业主委员会保管,也可以委托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保管。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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