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可以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
(二)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三)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约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纳需要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且未恶意拖欠物业费;
(四)本人及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条件。
鼓励业主中符合条件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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