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制作、保存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二)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报告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三)拟定物业服务人选聘、续聘、解聘方案并提请业主大会决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订立、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拟定共有部分以及共有收入的使用、管理方案,提请业主大会决定;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执行;
(六)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制作、保存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二)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报告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三)拟定物业服务人选聘、续聘、解聘方案并提请业主大会决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订立、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拟定共有部分以及共有收入的使用、管理方案,提请业主大会决定;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执行;
(六)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