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资料: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依照本条例规定组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并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向全体业主公示。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建筑面积和进度等情况,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办法。建设单位出售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示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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