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一)居民委员会推荐;
(二)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审查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确定后,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十五日前将候选人的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一)居民委员会推荐;
(二)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审查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确定后,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十五日前将候选人的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