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五十四条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五十四条 含有住宅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的水、电费用需要分摊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收费周期及时向业主公开用量、单价、金额等情况,由业主按照约定方式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业主对分摊情况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答复。
业主对分摊情况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