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五十六条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五十六条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或者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将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承租人或者居住权人,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出租或者设立居住权的相关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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