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五十七条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五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且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向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移交共有部分和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物业承接查验资料,以及受委托管理的共有收入等相关财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移交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进行。
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后十日内,与新物业服务人对共有部分进行承接查验;查验合格的,订立承接查验协议,并按照规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资料。
原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其他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物业服务合同未履行完毕等理由拒绝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不得以原物业服务人已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为由,拒绝支付相应的物业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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