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五十八条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五十八条 因物业服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影响业主基本生活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确定临时物业服务人,提供清洁卫生、秩序维护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的服务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