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装饰装修、消防安全、房屋安全、垃圾分类、噪声管理、供排水管理、动物饲养、卫生防疫、绿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依法配合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相关管理措施;
(五)按照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按照约定交纳物业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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