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十四条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十四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二)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三)就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以及其他物业管理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就选举、表决、共有收入等事项享有知情权;
(八)监督共有部分的管理、使用;
(九)监督物业保修金、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共有收入的管理、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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