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二条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方案:
(一)因河道、城市道路等物理分割或者习惯形成的两个以上相对独立区域,能明确分清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划分为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的;
(二)两个以上独立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业主大会同意,归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的居民委员会的意见,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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