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一条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一条 没有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相关的居民委员会意见后,结合城市管理和物业管理实际需要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向全体业主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