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 新建物业共用主要配套设施设备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前款所称新建物业,包括分期开发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的建设项目。
新建物业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初步设计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物业管理需要的原则,合理确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的共用范围。有关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征求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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