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有向业主公开信息义务的,应当以书面通知、在物业管理区域主要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公布或者按照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方式公开信息,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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