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十八条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十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可以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内只有一个业主或者全体业主一致同意的,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职责。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物业管理紧急情况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经调查发现业主大会的决定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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