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十九条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十九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于定期会议召开十五日前或者临时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向全体业主公示,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填报相关信息。住宅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就未公示议题进行表决。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布。
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就未公示议题进行表决。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