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