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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