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