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0-01-13 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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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噪声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 第三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者进行检举和控告。受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要求... 第五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会... 第六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村民自治组织、城市居民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影响居民住宅区的环境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并可... 第七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 第八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广使用低噪声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和工艺。

第二章 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环境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 第十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医院、学校、... 第十一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经具... 第十二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设置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三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已建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当保持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因更新、维修或其他特殊... 第十四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由市、... 第十五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定点对其管辖范围...

第三章 交通运输噪声管理

第十六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通运输噪声管理 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 第十七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通运输噪声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高速公路、城市高架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可能造成环境... 第十八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通运输噪声管理 第十八条 设置机动车辆停车场、停车位、候车站,或者设置地面机动车辆减速装置的,应当合理选择位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 第十九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通运输噪声管理 第十九条 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控制噪声的管理制度。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部件紧固,无刹... 第二十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通运输噪声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通行和禁止机动车辆使用声响...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通运输噪声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进入城市市区通航水域的船舶,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昼间行船两船交会以规定的旗帜示意,夜间行船交会以...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通运输噪声管理 第二十二条 铁路机车进入城市市区,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使用汽笛,一律使用风笛,并应控制鸣笛。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通运输噪声管理 第二十三条 车站、码头及其他货物装卸站(场),因指挥作业确需使用喇叭的,其噪声不得超过相应区域的声环境质量标准...

第四章 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建筑施工...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建筑施...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单位和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风景区、居民稠密区、文教区、商业区等非工业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噪声、振动超过标准...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因生产工艺...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二十九条 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夯扩机、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环境保护部门... 第三十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三十条 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和区域作出...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或流动设备、设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拥有的...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空压机、音响、切割机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徕顾客。 第三十五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三十六条 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体育场(馆)、集贸市场、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经营场所的噪声值不超过...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三十七条 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八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居民住宅的建筑物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三十八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 第四十一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 第四十三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 第四十四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阻挠现场检查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四十五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环境噪声污染的受害者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个人之间的纠纷,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负... 第四十七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昼间为六时至二十二时;本条例所称夜间为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 本条例所称交通干线,是指铁路(铁路专用线... 第四十九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