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