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或流动设备、设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