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空压机、音响、切割机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其噪声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