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三十五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禁止夜间在以上区域从事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文体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