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徕顾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