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三十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三十条 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