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二十九条 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夯扩机、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高噪声设备。因特殊地质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不得在法定节假日、星期六、星期日全天以及星期一至星期五的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八时进行作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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