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风景区、居民稠密区、文教区、商业区等非工业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噪声、振动超过标准的工厂、车间、工场,禁止使用噪声超过标准的设备。
现有工厂应通过技术改造降低噪声,使之逐步达到相应的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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