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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