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者进行检举和控告。受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要求污染者消除污染,污染者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并按有关规定承担其应负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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