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城市区域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机动车辆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机动船舶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工商、文化、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机动车辆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机动船舶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工商、文化、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