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村民自治组织、城市居民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影响居民住宅区的环境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并可依法调解因环境噪声产生的纠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