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广使用低噪声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和工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