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环境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