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和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