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设置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