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授权其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