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定点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噪声进行监测,并可依法对其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资料。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负责环境噪声污染投诉、举报的机构及其联系方式,受理对环境噪声污染的检举和控告,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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