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通运输噪声管理

第十七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通运输噪声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高速公路、城市高架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隔声降噪等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在已有的交通干线两侧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采取减轻或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已有的交通干线对相邻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产生噪声污染的,该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交通噪声的影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