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通运输噪声管理 第十八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通运输噪声管理 第十八条 设置机动车辆停车场、停车位、候车站,或者设置地面机动车辆减速装置的,应当合理选择位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