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通运输噪声管理

第二十条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三章 交通运输噪声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通行和禁止机动车辆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予公告。
禁止消防、救护、警用、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
机动车辆防盗报警器以鸣响方式报警后,使用者应当及时处理,避免长时间鸣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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